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第四章 绿色生产第二十四条有效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制度,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落实国家细分行业能效水平控制指标,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提升。本省推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术在火电、建材、化工等行业的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