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第三章 清洁能源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推进氢能安全生产和制取、储存、运输、应用全链条发展,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储能、工业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