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推进氢能安全生产和制取、储存、运输、应用全链条发展,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储能、工业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