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第三章 清洁能源第十九条有效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设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参与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