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第三章 清洁能源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区域电网范围,统筹资源和市场、电力发展规划和新能源发展规划、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和经济性,合理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站点布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