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