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