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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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