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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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