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