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