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业务协同、信息互联互通,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