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服务管理、信息公开、投诉查处等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市和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