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