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