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情况属实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