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情况属实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