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办案技能、管理技能、服务意识等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