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