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区的法律援助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办理和质量评估、人员培训、业务交流、宣传教育等方面深化区域协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