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