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