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