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