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建设施工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燃气安全等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