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供应或者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