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动火、吊装、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