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和适时修订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