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途径,完善处置流程。接到举报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