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按照规定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