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市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化服务。

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