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