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