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数据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市安全监管数据共享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数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市级部门的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