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执法装备配备及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经综合平衡后,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