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依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的,依法处理;无权处罚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