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体系,配备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装备,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可以邀请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