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市和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政策和标准,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相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