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现场应当有监护人员。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对通风、检测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确认,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当发生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