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配置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并对游客流量、流向作出预测预报,及时采取控制和疏导措施。

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险等高风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