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疏散通道、地下车库、电梯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同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