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特殊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划设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在划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内通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