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评估区域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