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其他机构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定期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生产布局调整、重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意见听取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