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