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