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该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