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法取得特定库区水域、湖泊、工业余热水使用权的单位,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利用本单位所使用的水域,发展网箱、围栏或者流水养鱼。

利用已经确定使用权的库区水域、湖泊、工业余热水发展网箱、围栏或者流水养鱼的,应当经享有使用权的单位同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