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于下列情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予以鼓励和扶持:

(一)利用新开发的荒水、低洼地、盐碱地、荒滩地从事养殖业的;

(二)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的;

(三)专门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苗种生产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