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

第八条

有效

利用全民所有的水域、低洼地、盐碱地、荒滩地发展养殖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