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低洼地、盐碱地、荒滩地、地热水和工业余热水发展水产养殖业。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开发荒水、荒滩地,发展养殖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