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低洼地、盐碱地、荒滩地、地热水和工业余热水发展水产养殖业。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开发荒水、荒滩地,发展养殖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