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施行;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采取措施,积极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