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管库区水域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