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渔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

(二)为促进渔业生产和水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服务;

(三)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五)维护渔业生产经营秩序,处理渔业纠纷;

(六)做好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的防疫检疫工作;

(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水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发放捕捞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